【干货】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发展趋势(二)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发展趋势
逐步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部分行业率先改革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10号 2017年1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 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基本原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薪酬分配方式更加灵活
1、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
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2、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兼职兼薪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收益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提出: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
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 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对科技成果的界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 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知识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
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
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 主权,科研机构、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
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 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
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 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
注重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
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 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科研机构、高校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
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予以免责,构建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
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 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 逾期未转让的, 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 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 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事业单位培训管家 编辑:中建启航 曹雯
专家老师简介:
刘艳良: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处原处长、研究员。中国公共政策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特聘专家、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审专家、国家社会公益课题中国公共部门福利支出监控系统研究高级顾问。研究方向及实操领域:薪酬制度改革、政府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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